滌除權是什么意思?抵押物轉讓時滌除權如何操作那么,滌除權是什么意思?一起來了解一下吧。
滌除權,也稱為滌除抵押權,是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,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抵押物的受讓人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權,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權因債權人對抵押物的拍賣而喪失,代債務人清償債務進而消滅抵押權的行為。
中文解釋:滌除權,從語文角度來看,就是“洗滌而清除”。顧名思義,就是有從事“洗滌而清除”之權利。在法理上,正當的清除權能,于本人是意思自治,于他人則應支付對價。
法律上的規定:在我國的《物權法》第191條第2款但書中,規定了抵押物轉讓的相關規則,其中包含了滌除權的內容。但書應解釋為替代清償制度而非滌除權制度。這意味著,在抵押物轉讓的情況下,受讓人可以代為清償債務,從而消滅抵押權。
行使條件:滌除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一些條件。首先,滌除應當在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之前進行,否則將無法行使滌除權。其次,滌除權的行使主體主要是指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,不能包括主債務人、保證人以及其繼承人。此外,須由抵押物第三取得人提出滌除代價,通常是通過滌除代價的交付或提存而使抵押權消滅。
作用:滌除權的出現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,因為他們的債權是以抵押物為擔保的,如果抵押物被拍賣或轉讓后,其他債權人或抵押人先行分配價款,抵押權人可能會失去全部或部分的債。同時,滌除權也是為了平衡物權流轉中受讓人權益與抵押權人權益的沖突,使受讓人有對于被設定抵押權受讓物的自我救濟權利。
滌除權的定義和適用范圍
滌除權是指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,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抵押物的受讓人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權,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權因債權人對抵押物的拍賣而喪失,代債務人清償債務進而消滅抵押權的行為。滌除權適用于抵押物轉讓的情況下,受讓人可以行使滌除權,代為清償債務,消滅抵押權。
滌除權的行使條件
滌除權的行使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: 1. 滌除應當在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之前進行,在抵押物已經因抵押權的實行而拍賣后,則不能滌除。 2. 滌除權人的范圍主要是指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,不能包括主債務人、保證人以及其繼承人。 3. 須由抵押物第三取得人提出滌除代價,并且滌除代價的交付或提存能使抵押權消滅。 4. 在抵押權人不接受抵押物第三取得人的滌除價格時,抵押權人必須申請增價拍賣,并在拍賣中承受抵押物或其他不利后果。
滌除權與代為清償的區別
滌除權和代為清償都是為了清償債務,但它們之間有一些區別: 1. 滌除權只能由抵押物的受讓人享有并行使,代為清償可以由任何第三人實施。 2. 滌除權是為了使第三人符合一定條件下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、實現鼓勵交易的目的而設,代為清償則是為了清償債務人的債務。 3. 滌除權是在抵押物轉讓或拍賣時行使的,代為清償可以在任何時候實施。
滌除權在實踐中的應用
滌除權在實踐中應用廣泛,例如: 1. 為擔保甲對乙的100萬元債務(2021年9月1日到期),甲以其A房屋為乙設立抵押權,辦理了抵押登記。2021年3月1日,未經乙同意,甲將A房屋以15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丙,同日為丙辦理了過戶登記。丙購買該A房屋作為結婚用房。在這種情況下,丙作為抵押物的受讓人,對甲對乙債務的清償,丙擁有“法律上的利害關系”,可以行使滌除權。 2. 為擔保甲對乙的100萬元債務(2021年9月1日到期),甲以其A房屋為乙設立抵押權,辦理了抵押登記。2021年3月1日,未經乙同意,甲將A房屋以15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丙,同日為丙辦理了過戶登記。丙購買該A房屋作為結婚用房。在這種情況下,丙作為抵押物的受讓人,對甲對乙債務的清償,丙擁有“法律上的利害關系”,可以行使滌除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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